关于印发《舞钢市2025年度二手车销售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舞钢市2025年度二手车销售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舞钢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舞钢市税务局相关科室(部门):
为营造开放包容、重信守诺、务实高效、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印发《舞钢市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抽查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舞双随机办〔2025〕2 号)、关于印发《舞钢市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舞双随机办〔2025〕3 号)的文件要求,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舞钢市税务局决定对舞钢市二手车销售企业进行联合抽查检查,现将制定的《舞钢市2025年度二手车销售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舞钢市2025年度二手车销售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实现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监管效果,经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国家税务总局舞钢市税务局研究,制定《舞钢市2025年度二手车销售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检查对象:在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共计3家。
(二)抽查比例:按照A类(低风险)按照1%比例抽取;B类(中风险)按照3%比例抽取;C类(中高风险)按照10%比例抽取,D类(高风险)按照20%抽取进行联合检查。
(三)组织形式: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舞钢市税务局联合实施,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为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舞钢市税务局为参与部门,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自检查事项实施联合检查。
(四)检查时间:2025年4月21日-10月31日
二、检查内容
(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部门检查事项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备案及经营情况
(二)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事项
1.登记事项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三)税务部门检查事项
按规定设置及保管账簿、记账凭证检查
三、实施检查
1.成立由随机抽取的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执法人员任组长、其他单位执法人员为组员的检查小组。
2.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
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
3.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
4.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节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中。
5.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四、记录检查结果
1.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各个事项检查情况,填写《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2.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如需移送(转办)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转办)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3.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
(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4)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5)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6)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7)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8)合格;(9)不合格;(10)其他情况。
五、检查结果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成单用途预付卡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六、工作要求
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此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情况汇总上报以及检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息公示体系对外公示工作。
附件:二手车销售企业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附件
二手车销售企业
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执法 检查 人员 | 单位 | 姓名 | 执法证号 | |
工业信息化 和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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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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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舞钢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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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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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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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
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备案及 经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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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 管理局 | 1.登记事项检查; 2.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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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 总局舞钢市 税务局 | 按规定设置及保管账簿、 记账凭证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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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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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签字 盖章) |
2025年 月 日 | 执法人员 (签字 盖章) |
2025年 月 日 | |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4.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5.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6.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7.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8.合格;9.不合格;10.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