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舞钢市民爆行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舞钢市民爆行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舞钢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部门):
为营造开放包容、重信守诺、务实高效、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依据关于印发《舞钢市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舞双随机办〔2025〕3号)文件规定,本着对民爆企业“审慎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原则,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舞钢市民爆行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舞钢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舞钢市应急管理局
舞钢市民爆行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部署要求,本着对民爆企业“审慎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二、检查时间
2025年10月31日前。
二、检查对象
全市2家民爆企业作为检查对象,按照100%的检查比例进行联合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部门抽查事项
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二)应急管理部门检查事项
对部分行业领域应附加的监督检查。
四、实施检查
成立由随机抽取的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执法人员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为组员的检查小组。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五、记录检查结果
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各个事项检查情况,填写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清单,并签字确认。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如需移送(转办)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转办)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4.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5.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6.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7.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8.合格;9.不合格;10.其他情况。
六、检查结果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附件:1、河南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清单(销售企业)
2、河南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清单(生产企业)
附件1 | |||||
河南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清单(销售企业) | |||||
被检查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内容和方法 | 检查结果 | ||
1 | 许可管理 | 1.销售企业是否具有民爆物品销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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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销售许可是否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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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许可是否通过年检(每年5月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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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按销售许可的范围、品种进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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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办公会议 | 1.企业应每月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应抽查会议纪要或记录,会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参加、列席人员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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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会议安排的事项要有落实和验收,应抽查落实和验收情况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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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安全检查 | 1.企业应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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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应组织公司级安全检查,班组按制度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应抽查公司级或班组安全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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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实施闭环管理,应抽查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安全隐患整改验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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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管部门提出问题的整改 | 1.对上级民爆监管部门和本部门上次在许可核查、安全检查等活动中提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企业应及时整改完成,应查看企业整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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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应及时制定整改计划、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报提出问题的部门备案,应查看企业整改计划、安全保障措施和备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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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库房变更 | 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危险品库房的用途和计算药量,需要进行变更的应经省级民爆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应抽查现场,发现有上述变更情况的,需查看有关批准或备案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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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管理 | 1.危险品库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有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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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库房正式使用前应经验收或省级民爆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并取得相应的许可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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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建项目施工期间,库房不得存放民爆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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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劳动用品穿戴 | 1.进入库区的人员须穿戴纯棉或防静电衣服、鞋(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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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佩戴袖标或标识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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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携带烟火、移动通讯工具进入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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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危险品装卸 | 1.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民爆产品不应出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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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抽查危险品装卸过程监控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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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卸和搬运民爆物品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肩扛、传递、手提捆扎带、用铁器敲打包装件等行为(抽查危险品装卸过程监控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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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危险品储存 | 1.危险品应成垛堆放,堆放应整齐、稳固,堆垛与墙面、堆垛与堆垛的检查通道不小于0.8m,装运通道不小于1.2m;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总高度不大于1.8m,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总高度不大于1.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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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品种同库存放的危险品应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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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爆产品出入库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帐、物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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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禁在民爆物品仓库内开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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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存放收缴、过期、变质或来历不明的民爆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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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定员定量 | 1.危险品库房应有定员定量标识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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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业人员和危险品药量实际情况应与标识牌相符,应现场抽查或调阅监控录像,检查库房土堤内是否存在超员、超量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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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现场管理 | 1.危险品库区应保持环境整洁,标识完整规范,无垃圾、无积水、无杂物堆放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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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库房地面应平整清洁、不打滑,无积水、无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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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人员经过的坑、沟、壕等应有牢固的护栏或盖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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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全保卫 | 1.库区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完整有效,监控录像保存不少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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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库区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值守人员每班不少于 3 人,每小时对库区进行 1次安全巡查,巡查时使用电子巡更系统,1人值守值班室,值班室应有值班报警电话,且对外通讯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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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库区应配备 2 条(含)以上大型看护犬且夜间处于巡游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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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双重预防体系 |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明确双重预防体系运行流程,掌握本单位、本岗位重大风险位置、管控措施等基本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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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应向员工发放《岗位风险明白卡》,在存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重大安全风险公告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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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岗位人员应了解本岗位存在的风险点、危险源及其危害后果(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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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形成闭环管理。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出具评估报告书,向主管部门上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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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应建立双重预防体系信息系统,并将风险隐患变动排查整改情况即时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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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按照本企业《双重预防体系运行考核制度》进行奖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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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综合处理意见(销售企业) | |||||
(此表各类检查均应填写) | |||||
被检查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 |||||
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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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部门: | |||||
检查组组长(签字): | |||||
检查组成员(签字): |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 |||||
检 查 日 期: 年 月 日 | |||||
注:1.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将查出的问题填写在“检查结果”栏目;没有发现问题的项目,在“检查结果”栏目中打“√”;在“处理意见及建议”栏目中填写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由组织检查部门、被检查单位各留存1份。 | |||||
附件2
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清单(生产企业) | |||
被检查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内容和方法 | 检查结果 |
1 | 许可管理 | 1.民爆物品生产线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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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是否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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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许可是否通过年检(每年5月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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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许可的范围、品种进行生产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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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办公会议 | 1.企业应每月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应抽查会议纪要或记录,会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参加、列席人员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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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会议安排的事项要有落实和验收,应抽查落实和验收情况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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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安全检查 | 1.企业应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三级危险点巡回检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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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应组织公司级安全检查,车间和班组按制度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应抽查公司级、车间或班组安全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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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实施闭环管理,应抽查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安全隐患整改验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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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管部门提出问题的整改 | 1.对上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本部门上次在许可核查、安全检查等活动中提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企业应及时整改完成,应查看企业整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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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应及时制定整改计划、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报提出问题的部门备案,应查看企业整改计划、安全保障措施和备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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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设备和工库房变更 | 企业不得擅自对生产设备及工艺布置进行变更调整,或变更危险性厂房、库房的用途、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若需要进行调整变更的应经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应抽查现场,发现有上述变更情况的,需查看有关批准或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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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管理 | 1.民爆物品生产线、危险品库房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有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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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线试生产前应通过试生产条件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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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线、危险品库房正式生产或使用前应通过验收或省级民爆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并取得相应的许可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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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建项目施工期间,生产线不得同时进行生产,库房不得存放民爆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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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劳动用品穿戴 | 1.进入生产线、试验(销毁)区和危险品库区的人员须穿戴纯棉或防静电衣服、鞋(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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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佩戴袖标或标识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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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携带烟火、移动通信工具进入生产线、试验(销毁)区和危险品库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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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危险品 装卸 | 1.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民爆产品不应出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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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抽查危险品装卸过程监控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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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卸和搬运民爆物品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肩扛、传递、手提捆扎带、用铁器敲打包装件等行为(抽查危险品装卸过程监控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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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危险品 储存 | 1.危险品应成垛堆放,堆放应整齐、稳固,堆垛与墙面、堆垛与堆垛的检查通道不小于0.8m,装运通道不小于1.2m;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总高度不大于1.8m,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总高度不大于1.6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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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品种同库存放的危险品应符合要求,硝酸铵不得和任何其他民爆物品共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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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爆产品出入库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帐、物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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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禁在民爆物品仓库内开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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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存放收缴、过期、变质或来历不明的民爆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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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定员定量 | 1.危险工房、库房应有定员定量标识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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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业人员和危险品药量实际情况应与标识牌相符,应抽查现场或抽查监控录像,检查危险性工房、库房及土堤内是否存在超员、超量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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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超产 | 1.全年的实际产量不应超过品种的年许可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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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按许可的品种和能力均衡组织生产,本年当前的实际产量不应超过计算产量。计算产量=累计生产天数×生产班制×班产能[班产能=(验收、安评或安全许可核定年产能/250)/生产班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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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超时 | 1.零点至次日六点期间,不应组织工业炸药及炸药制品的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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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期间,不应组织工业雷管的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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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现场管理 | 1.危险品生产区、仓库区应保持环境整洁,标识完整规范,无垃圾、无积水、无杂物堆放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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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库)房地面应平整清洁、不打滑,无积水、无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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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台、设备、管道、阀门、线路应整洁完好,无明显积灰积垢,无跑、冒、滴、漏,应及时清理浮药、残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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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人员经过的坑、沟、壕等应有牢固的护栏或盖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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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全保卫 | 1.生产区和库区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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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库区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完整有效,监控录像保存不少于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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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库区值守人员每班不少于 3 人,每小时应对库区进行 1次安全巡查,巡查时使用电子巡更系统,1人值守值班室,值班室应有值班报警电话且对外通讯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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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库区应配备 2 条(含)以上大型看护犬且夜间处于巡游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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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双重预防体系 |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明确双重预防体系运行流程,掌握本单位、本岗位重大风险位置、管控措施等基本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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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应向员工发放《岗位风险明白卡》,在存在重大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置《重大安全风险公告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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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岗位人员应了解本岗位存在的风险点、危险源及其危害后果(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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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形成闭环管理。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出具评估报告书,向主管部门上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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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应建立双重预防体系信息系统,并将风险隐患变动排查整改情况即时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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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按照本企业《双重预防体系运行考核制度》进行奖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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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综合处理意见(生产企业) | |
(此表各类检查均应填写) | |
被检查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 |
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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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部门: | |
检查组组长(签字): | |
检查组成员(签字): |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 |
检 查 日 期: 20 年 月 日 | |
注:1.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将查出的问题填写在“检查结果”栏目;没有发现问题的项目,在“检查结果”栏目中打“√”;在“处理意见及建议”栏目中填写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由组织检查部门、被检查单位各留存1份。 | |
